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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94 條
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,得定期日及期間。
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、第八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及第九十條之規定
,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