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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90 條
期間,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。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。
伸長或縮短期間由行政法院裁定。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,由審判長裁定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