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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 9 條
人民為維護公益,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,對於行政機關之 違法行為,得提起行政訴訟。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