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 88 條
期間,除法定者外,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。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,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,無庸送達者, 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。 期間之計算,依民法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