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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85 條
審判長定期日後,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,送達於訴訟關係人。但經
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,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
者,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