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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62 條
送達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。
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,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;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
政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