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288 條
行政法院認為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聲請有理由者,應以裁定命為重新
審理;認為無理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