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278 條
再審之訴不合法者,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,得不經言詞辯論,以判決駁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