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274-1 條
再審之訴,行政法院認無再審理由,判決駁回後,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
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,更行提起再審之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