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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 263-1 條
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 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。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,不得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