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261 條
為發回或發交之判決者,最高行政法院應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,送交受
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