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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257 條
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。但違背專屬管
轄之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因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,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
行政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