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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256 條
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,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。
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,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,視為亦經
廢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