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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255 條
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,應為駁回之判決。
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,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,應以上訴為無理由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