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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24 條
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,其被告為下列機關:
一、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。
二、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,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