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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237-27 條
高等行政法院認都市計畫未違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都市計畫僅
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,而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