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37-12 條
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、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,應訊問受收容 人;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。 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,得徵詢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 ,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