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227 條
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和解,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,得向原行政法院提
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。
前項情形,當事人得請求就原訴訟事件合併裁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