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206 條
判決經宣示後,為該判決之行政法院受其羈束;其不宣示者,經公告主文
後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