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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 202 條
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以該當事人具有處分權 及不涉及公益者為限,行政法院得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 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