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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197 條
撤銷訴訟,其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涉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或確認者
,行政法院得以確定不同金額之給付或以不同之確認代替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