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 178-1 條
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,對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,聲請憲法法庭判 決宣告違憲者,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