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73 條
本法關於文書之規定,於文書外之物件,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,準用之 。 文書或前項物件,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 難者,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