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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171 條
文書之真偽,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。
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,以供核對。核對筆跡或印跡,適
用關於勘驗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