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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訴訟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164 條
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,行政法院得調取之。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,並
有提出之義務。
前項情形,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,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