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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訴願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95 條
訴願之決定確定後,就其事件,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;就其依第十條
提起訴願之事件,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,亦有拘束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