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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訴願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94 條
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,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,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
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。
前項情形,原裁定停止執行之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,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