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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訴願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)
第 84 條
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,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, 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。 前項協議,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