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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訴願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74 條
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、參加人之申請,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
實施勘驗。
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勘驗時,應將日、時、處所通知訴願人、參
加人及有關人員到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