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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訴願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)
第 29 條
申請參加訴願,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。 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: 一、本訴願及訴願人。 二、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。 三、參加訴願之陳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