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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訴願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11 條
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,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
,比照前七條之規定,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