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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訴願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10 條
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,以其團體或個人名
義所為之行政處分,其訴願之管轄,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