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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法院組織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98 條
訴訟當事人、證人、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,如有不通曉國語者,由通
譯傳譯之;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,除由通譯傳譯外,並得依其選擇以文
字訊問,或命以文字陳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