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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法院組織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92 條
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,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,審判長得加以警
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。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,
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