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法院組織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90 條
法庭開庭時,應保持肅靜,不得有大聲交談、鼓掌、攝影、吸煙、飲食物
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。
法庭開庭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予錄音。必要時,得予錄影。
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,不得自行錄音、錄影;未經許可錄音、錄影者
,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、錄影內容。
前項處分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