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90 條
法庭開庭時,應保持肅靜,不得有大聲交談、鼓掌、攝影、吸煙、飲食物 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。 法庭開庭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予錄音。必要時,得予錄影。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,不得自行錄音、錄影;未經許可錄音、錄影者 ,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、錄影內容。 前項處分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