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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法院組織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60 條
檢察官之職權如左:
一、實施偵查、提起公訴、實行公訴、協助自訴、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
    判之執行。
二、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