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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法院組織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59 條
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檢察官,最高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,其他檢
察署及檢察分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,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。
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,得分組辦事,每組以一
人為主任檢察官,監督各該組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