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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法院組織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51-5 條
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,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,得
以裁定敘明理由,撤銷提案。
大法庭宣示裁定前,若所涉法律爭議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,得以裁定敘明
理由,駁回提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