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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法院組織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51-3 條
最高法院民事庭、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,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
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,得以裁定敘明理由,提案予民事大法庭、刑事大法
庭裁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