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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法院組織法 (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2 條
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:
一、關於內亂、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。
二、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、刑事訴訟案件。但
    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三、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
    規定。
四、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