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法院組織法 (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31 條
省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。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,增 設高等法院分院;或合設高等法院;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 或其分院,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