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4-1 條
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,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 置聲請案件之審核。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,指定不設刑事強 制處分庭之法院。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,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