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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(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3 條
前條之規定於民法繼承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。但其法定期
間不滿一年者,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,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