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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)
第 7 條
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,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
者,得請求離婚。但已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
之期間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