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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)
第 4 條
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約之規定,除第九百七十三條外,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
所訂之婚約亦適用之。
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,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
所訂之婚約並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