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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(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)
第 12 條
民法物權編施行前,依民法第八百零八條或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四條 之規定,取得所有權者,於施行之日,取得其所有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