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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總則施行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)
第 7 條
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者,其法人之代表人,應於核定後二十日內,
依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或第六十一條之規定,聲請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