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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99 條
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,於條件成就時,發生效力。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,於條件成就時,失其效力。 依當事人之特約,使條件成就之效果,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,依其特 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