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947 條
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,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 占有合併,而為主張。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,並應承繼其瑕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