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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941 條
地上權人、農育權人、典權人、質權人、承租人、受寄人,或基於其他類
似之法律關係,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,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。